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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培训报道
    添加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3266次

    2019年3月14日——3月16日由山西省钢结构协会与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新法利刃——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精析与施工企业应对策略培训班”在诚泰商务中心如期举行。此次培训特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赵建民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业务部律师张雷主讲。此次培训山西省钢结构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沈沛鸿出席听讲,此外还包括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及其它非会员企业代表,参会人员达到百余人。



    培训会场



    赵建民老师正在授课



    张雷老师正在授课


    2019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重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因此可见,《解释》(二)的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次培训目的就是帮助各单位了解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要点、难点与案例分析使各单位能够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条文,把握每一条司法解释条文出台背景及在实际中的应用。



    培训内容展示


    培训期间山西省钢结构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沈沛鸿与中建政研集团投建事业部副总经理郭彦德、投建事业部市场经理吴建针对此次培训进行交流。沈沛鸿常务副秘书长表示此次培训内容充实,讲解生动易懂,并贴合工作实际,培训效果较好,并希望中建政研为协会提供一份关于钢结构专业培训的计划书,以助于协会对培训内容进行调研斟酌,确定好的方案,便于协会后期的培训。中建政研集团郭总、吴总表示认同。


    沈沛鸿常务副秘书长与中建政研集团郭总、吴总进行交流


    最后沈沛鸿常务副秘书长期望山西省钢结构协会与中建政研集团可以各取所长、强强联手,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更专业的培训及服务。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杨林报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时代广场1403室(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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