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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管理规定发布:从项目源头做好把控
    添加时间:2019-04-01 浏览次数:9561次

    为规范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主要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把关机制,3月22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自规厅发布《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据了解,管理规定主要是从源头上做好把控,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把关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业务边界、监管主体责任和方法,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发布会上,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陈永富重点从以下六方面对该规定做解读:

    一是做好项目源头管控。

    主要是在土地出让阶段和规划报建阶段明确住建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边界。


    二是做好两个“专篇”。

    管理规定在规划报建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向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在工程验收阶段要求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验收专篇。


    三是严格审查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完成后,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指导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机制的建立、建筑设计方案、构件生产及运输方案、施工组织等内容。


    四是实施EPC总承包模式。

    与传统现浇项目不同,装配式项目的组织管理模式原则上应采用EPC总承包模式。


    五是采用综合评标法。

    装配式建筑的招投标工作与传统现浇项目有所不同。由于装配式建筑尚处在初步推广阶段,评标时不仅要考虑工程造价,更要对中标单位的综合实力做出评价,所以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六是做好过程监督。

    本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实施驻厂监理,加强对预制构件进场和安装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相应验收记录。切实加强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的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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