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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山西省钢结构协会自律约束制度》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9-09-28 浏览次数:2180次

    各会员单位:

    遵照“共同发展、相互尊重、加强合作、行业和谐”的基本方针,为建立钢结构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钢结构行业健康发展,我协会特制定《山西省钢结构协会自律约束制度》,并于2019年9月26日生效,望各会员单位严格遵守,特此通告。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自律约束制度

    第一条 遵照“共同发展、相互尊重、加强合作、行业和谐”的基本方针,为建立钢结构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钢结构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钢结构协会,也是我协会会员单位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钢结构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 、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制度的各项自律原则。倡议钢结构行业非会员单位遵守本制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钢结构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钢结构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我国钢结构行业的进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钢结构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钢结构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钢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时代广场1403室(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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