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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267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钢协)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钢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钢协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山西省钢结构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负责实施。

    第三条 标准委成员是钢协评审通过的专家委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指钢协根据市场需求,组织钢协会员单位以及专家提出并制定,由钢协标准委组织审定并发布的团体标准。

    第五条 钢协团体标准的管理按《山西省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管理细则(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钢协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原则, 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专家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钢协制定发布的《山西省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管理细则(试行)》,对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做出了规定。

    第八条 团体标准是为适应钢结构行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内容范围涉及钢结构行业的各个环节及行为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2、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

    3、根据市场需求,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团体标准。

    4、满足钢结构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列入钢协团体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具备编制团体标准的基本条件;

    2、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3、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经过鉴定或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4、标准实施后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5、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确定;

    6、标准编制经费已落实。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的提出和立项:

    1、钢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申请;

    2、由两家及以上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申请;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钢协提出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申请。

    标准委每半年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申请汇总,提交专家委评审组进行投票、审核。专家评审组从专家委中随机抽取9位专家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钢协公开征集项目参与单位,原则上由项目申请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并组织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通过钢协官方(www.sxsscs.com) 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标准委负责对提交的团体标准通过审定会进行审定, 参与审定会的专家不应少于 9 人,设组长一名。审定会应形成专家审定意见。对审定会上没有通过的标准,应经标准主编单位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再次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钢协对审定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钢协团体标准编码为T/SXGX XXXX-20XX 具体表示如下:

    T/SXGX XXXX - 20XX


    年代号


    短横线分割号标准顺序号 山西钢协代号斜线

    团体标准代号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钢协所有,由钢协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2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最多可延长6个月,延期超过6个月仍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钢协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实施效果的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钢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钢协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钢协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一条 钢协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二十二条 钢协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钢协进行反馈。

    第四章 标准委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标准委的职责如下:

    1、分析钢结构行业标准化发展的需求,研究提出钢结构领域的团体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2、按团体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团体标准的管理;

    3、负责发布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

    4、负责团体标准的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提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5、受钢协的委托,负责对行业内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

    6、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向钢协汇报年度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7、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委的机构组成

    由钢协秘书处提名,经钢协批准,标准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3~5 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标准委专家委员30~50名。

    第二十六条 标准委专家委员入选程序

    1、标准委专家委员候选人可由钢协、科研院所、会员企业、事业单位等推荐;

    2、标准委专家委员候选人需本人提交申请表;

    3、标准委审查候选人材料后,通过评审确定标准委专家委员名单,报钢协审定后聘任任职,并颁发专家委员聘任证书;

    4、每届聘期五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第二十七条 标准委专家委员的变更

    1、标准委每届吸收新成员不超过总数的5%。

    2、标准委专家委员在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标准委活动, 不愿承担相应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3、标准委专家委员违反有关纪律、法规并造成责任事故者,经标准委审议,解除其专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钢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时代广场1403室(山西省钢结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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