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钢结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缩写:SXSCS。
第二条 本协会由山西省与钢结构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在钢结构行业中有所建树的个人自发组织并建立。本协会的性质为省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国际、国内及山西省钢结构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赶超本行业国内外尖端技术,提升山西省在本行业的全国地位;带动省内相关产业发展,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把协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上庄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开拓和发展钢结构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抵制低价恶意竞争,保证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和会员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二)建立钢结构行业专家库,作为山西省钢结构协会开展各项业务的人才资源。
(三)调查与跟踪省内外钢结构行业运营状态,掌握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变化规律,研发行业未来发展战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通报行业发展问题、动向及其应对措施;搭建会员单位与政府沟通的平台,为行业发展及企业运营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四)建立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财务等行业大数据平台,依据大数据平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建立钢结构产业链互联网交流信息平台,协助政府部门建立监管钢结构相关材料及钢结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维护、维修等环节的质量监管体系;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将山西省内钢结构相关企业推向国内外市场,在“一带一路”、“中国制造”等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研发与推广新型钢结构体系、高性能钢结构相关材料、新型钢结构企业运营模式,以及钢结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维护、维修等环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新设备等。
(六)建立钢结构人才继续教育平台,面向教育、科研、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加固、维护等方面的高、中、低管理、技术、技工类人才开展新规范、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新管理模式的培训;举办钢结构行业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行业职工技能大赛等。
(七)参与制定、修订钢结构行业专业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等,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
(八)逐步开展系列评优活动,包括山西省钢结构金奖(分综合类或施工类、设计类、鉴定加固类、涂装类)、山西省钢结构科技进步奖、山西省钢结构优秀安装企业、山西省优秀钢结构制造厂、山西省钢结构优质产品、山西省钢结构优秀项目经理、山西省钢结构优秀工匠、山西省钢结构优秀制造厂长等。并积极推荐获奖企业、个人参加中国钢结构协会、中国金属结构协会等国家级组织的各类全国评优、技能竞赛活动。
(九)开展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与管理;并协助省内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获得国家级钢结构协会的制造资质,以评促建、提升山西省钢结构企业在国内外承揽工程的能力。
(十)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如技术成果鉴定、方案评审、设计审查、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事故评定等;
(十一)组织会员与国内外有关行业组织进行交流,促进行业间的合作共赢。组织会员参加相关展览会、高层论坛等,搭建会员交流平台,促进会员生产技术与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十二)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有关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编辑行业电子刊物。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推动钢结构新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促进行业发展。
(十三)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行业环境。推进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和诚信档案建立。坚持经营诚信、工程诚信、服务诚信、做人诚信、办事诚信,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十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献策、科技发展战略,对我省钢结构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行业内无不良记录,
(五)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
(六)单位会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钢结构行业相关的设计、施工、制造、院校、科研、检测、鉴定、监理等单位。单位会员代表应是单位法人代表或由单位书面委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合格;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协会的顾问和专家进行提名。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钢结构协会(筹)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